衡阳“扶老反赔”案不应就此了结
随着湖南衡阳小店店主帮扶老人的视频曝光,无论是官媒还是网络舆论都一边倒地质疑当地“和稀泥”式调解,更加质疑凭什么动用财政资金去“补偿”店主,而不是彻底纠正错误。二十年前,彭宇因救助老人反被索赔,法院竟然判决支持,主审法官王浩被永远刻在了中国法治的历史耻辱柱上。错误的判罚,不仅仅影响个案当事人,更加影响的是整个社会的风气。为了扭转这个局面,《民法典》修改了,后续在司法裁判中,通过多起典型判例来重塑社会信心。2025年,同样是在湖南,出现了第一例还救助者(一位救助老年人的女大学生)以清白的判决,同时判罚讹诈救助者的家属向女大学生进行精神损害赔偿6.8万元。衡阳这个案例之所以当前舆论喧嚣非常大,是因为人们又回忆起了彭宇案,是因为很明显死者家属是在敲诈勒索,而调解官员却在帮助作恶。从法律上,小店店主根本没有任何义务、责任去进行任何“赔偿”,而所谓的“人道主义补偿协议”,很显然是在家属逼迫(威胁将尸体置于店门口)和当地调解官员“和稀泥”的调解压力下才签署的。死者家属的这一行为,已经足以构成《刑法》上的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很显然,店主与死者家属签署的协议并非“自愿”,而是在受胁迫状态下(被家属威胁陈尸于店前)做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也可以从另一个视角理解,该协议的内容,引发社会普遍质疑,对社会公序良俗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因此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换言之,店主与死者家属签署的“协议”应当自始无效。该协议也不可能成为死亡家属行为并非“敲诈勒索”的护身符。按照中国传统,死者为大,在亲人去世的情况下,再去论及刑律是不合适的。但很显然,现实中存在大量“身前不孝身后孝”,利用老人去讹诈赚钱的子女。如何通过法治去维系尊老爱幼的传统,而不是打着“孝”的旗号去破坏公序良俗,才是湖南衡阳必须面对的真问题。第一次调解让店主支付补偿是和稀泥,第二次用财政资金补偿店主是再一次和稀泥。这样的法治观念和水平,是不及格的。作者认为,此案关涉长远,关系到历经二十年彭宇案的负面影响是否真正被彻底肃清,关系到一个老龄化社会是否还能正常运转。现在有多少家庭家中老年人超过70岁,有慢性病,可以说几乎每个家庭的老年人可能都会遇到类似的需要陌生人救助的情况。2024年,作者就曾在路上遇到老年人无人救助的情况,深有体会(《救人一命并不难,难的是搞清教育的目的》)。所以,这不是湖南衡阳的一件小事,而是关系所有国人的一件大事。1、湖南衡阳应当彻查参与此事件官员前后的所有作为是否有违反党纪国法的情况,并向社会做出明确公开的回应;2、明确店主与死者家属签订的协议究竟是什么性质,如果确认违反公序良俗,即便店主不提起诉讼,死者家属也应当全额退赔并向全社会公开;3、当地公安部门应当进一步侦察明确,还原事实真相,死者家属是否存在敲诈勒索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其他违法情形,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开处理并向全社会公示。“老年人”和“死者为大”永远都不应该成为敲诈勒索的遮羞布。